01
什么是遲延履行及遲延履行利息?
遲延履行,是指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遲延履行利息,就是間接強制執行措施之一,目的主要是為了促使被執行人及時履行義務,其次是補償申請執行人損失,具有懲罰性和補償性的雙重性質。
02
遲延履行利息的構成是什么?
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含兩部分,分別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兩者各自計算,互不沖突。
其中,一般債務利息屬于實體法上的利息,尊重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裁判文書上確定怎么計算就怎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就是我們所說的遲延履行利息,屬于程序法上的利息,不履行就必須計算。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8號)中第一條規定: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遲延履行期間的計算:1、沒有確定履行期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算;2、有確定履行期的,自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算。開始日不計算在期間日內,皆從次日起算。
簡而言之,遲延履行利息計算基礎僅為債務本金,即本金*日0.0175% * 遲延履行期間
03
如何理解日萬分之一點七五?
很多當事人認為,所謂“加倍”支付,指的當然是判決書所載明的利率的兩倍,實際上并非如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利息率固定位每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這個利率是發布《解釋》時近十年的(2003.10.1-2013年10.1)的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平均值。它與人民幣三至五年期的貸款利率基本相近,而又高于存款基準利率,按照這個利率計算的利息,在沒有一般債務利息的情況下,也足以補償債權人的利息損失。
案例分析:
2014年1月,被執行人劉某向申請執行人老宋借款20萬元,雙方簽訂借款合同,約定時限7個月?墒羌s定日期到后,劉某和丈夫趙某卻人間蒸發。無奈老宋將劉某夫妻二人起訴至法院。2016年4月,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執行人劉某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其丈夫趙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未如期履行,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判決生效后,老宋向法院執行局申請執行。承辦法官經多方調查發現,雖然被執行人劉某夫妻名下所有銀行賬戶早已空空如也,但好在有兩套房產足夠償還借款。法官立馬著手評估拍賣程序,但是被執行人一直避而不見,無奈只能按照程序層層公告送達。劉某名下的一套房產依法進入拍賣程序拍賣。今年4月,被執行人劉某名下這套房產以118.25萬元價格在淘寶網上拍賣成交,法院按照程序將房產強制過戶到買受人名下,申請執行人老宋終于拿到了自己的本金及利息共計37萬余元。
幾天后,一次都沒來過法院的被執行人劉某夫妻突然主動找到法官,稱得知自己名下房產被賣所以來法院提取剩余房款?粗鴥商追孔优馁u剩下的80余萬元,劉某心痛不已。原來,從2014年判決生效后一直持續到結案的當天,判決所述的利息與加倍遲延履行金一直在計算。“早知如此,我們早早出來配合法院執行,這樣我就能少出點錢了!”劉某懊悔地說。
通常,在判決書結尾處往往會有這樣一句話:“逾期履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這句話看似熟悉又陌生,其實說的就是沒有約定也能算的利息即“遲延履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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